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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来源:景德镇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6:50 访问量:

解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当事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现役军人,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即可,无需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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