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分居相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根据我局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您建议中提到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和办理分居手续,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所以我们婚姻登记机关还无法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的新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通知精神,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但未对分居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目前民政部门无法受理。
您的这个实施建立分居登记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要先通过相关的立法,只有上升为法律法规之后,我们政府部门才有实施依据。同时,我们已经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婚姻家庭协会反应,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便于今后的工作开展。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景德镇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