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14544551/2025-27007

景德镇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景德镇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01 09:15 访问量: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老年人助餐服务管理,方便老年人用餐,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景德镇市民政局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1日至41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吴兴丰

       市养老服务中心  冯可钰;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0798-8224421

         市养老服务中心  0798-8225806;

邮 箱:jingylfwzx2022@qq.com


附件:1.关于《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日


附件1

《关于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老年人助餐服务管理,方便老年人用餐,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在2022年9月1日实施的《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景民字〔2022〕93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助餐配餐工作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依据

1.民政部等十一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

2.《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赣民发2024〕4号)

3.《景德镇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景民字〔2022〕69号)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2月中旬,市民政局成立专班,在开展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景民字〔2022〕93号)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3月1日,市局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收到1条反馈意见。3月24日,市民政局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家单位书面回复2条意见,珠山区民政局等2 家单位电话回复6条意见,市市场监督局等3家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9条,经研究9条全部采纳。5月22日,市民政局党组审议通过《关于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主要内容

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景民字〔2022〕93号)进行以下9条修订内容:

(一)第九条的(二)“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工作的,向属地民政局申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修改为“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工作的,向属地民政局申报,并签订服务承诺书,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二)第九条的(三)“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站点申报程序。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点在依法进行注册或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统一由所在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修改为“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站点申报程序。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点在依法进行注册或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统一由所在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并签订服务承诺书,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三)第十三条“享受助餐配餐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70周岁的城市户籍的居家老年人。”修改为“享受助餐配餐补贴对象为:具有景德镇市户籍或持景德镇市居住证的居家老年人。”

(四)第十四条“符合助餐配餐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助餐点消费满6元可享受3元助餐补贴,助餐补贴适用于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只补贴1次。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修改为“7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餐补助3元;年满9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餐补助5元;年满60周岁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餐补助4元(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本市户籍或持景德镇市居住证年满60周岁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第一次享受助餐补贴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助餐点进行身份信息确认)。”

(五)第十七条 “老年人助餐配餐补贴资金……省级助餐补助资金支出。”修改为“第十七条 资金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六)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起实施……同时废止”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起实施,有效期2年。《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景民字〔2022〕93号)同时废止”。

(七)增加附件内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点申请审批表。

(八)增加附件内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点标牌(样稿)。

(九)增加附件内容: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点灯箱(样稿)。


附件2

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老年人助餐服务管理,方便老年人用餐,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是指依托助餐服务点,为城市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点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的,以解决城市居家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为目的,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开展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为主、安全可靠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推动,以方便城市居家老年人就餐为出发点,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政府支持引导,遴选助餐服务机构,建立助餐服务地图,以街道、社区为主阵地,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

(二)社会参与。支持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物业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利用现有食堂或开辟服务单元,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为周边城市居家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三)公益为主。支持助餐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的用餐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安全可靠。助餐机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合理营养膳食。鼓励助餐服务品牌专业化,打造信得过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品牌。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资金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并督促老年助餐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补贴资金审核、运营机构遴选审定、信息化建设及检查等工作涉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辖区内的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设助餐点,组织实施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点助餐配餐服务工作。

实行助餐点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如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助餐服务点应当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五条 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餐饮企业+助餐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信誉良好且持证经营、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餐饮企业,依托自身门店或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老年人就餐区”,或采取“社区门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站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依托国有平台、大型优质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通过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物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合作方式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配餐送餐服务。

(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模式。主要依托养老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通过多种方式将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城市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三)中心食堂服务模式。在街道及县城镇层面,整合现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为周边城市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鼓励助餐机构、社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失能、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基础上,按照“15分钟养老圈”要求,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

助餐服务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处于便于寻找的方便位置,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助餐服务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悬挂市民政局制作的老年人助餐点标牌,并安装在显著位置。在老年助餐专区内设置养老服务宣传标语、宣传画,营造浓厚氛围。

(二)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中心食堂(厨房)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集中就餐区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要对周边数个社区的老年开展配送餐服务。

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老年人集中就餐区域面积不少于20㎡,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三)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五)统一设备要求。对纳入规范管理的养老助餐点要统一配备刷脸信息记录设备,与该助餐点的收银系统对接,并与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兼容,接受统一的网络监管。

第八条 市民政局统一建立老年助餐配餐餐饮企业库,同时建立养老助餐配餐服务供给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养老助餐服务供给主体的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服务供给主体。

第九条 助餐服务点应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一)餐饮企业申报程序。餐饮企业向属地民政局申请,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并签订服务承诺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老年助餐工作。同时,纳入老年助餐配餐餐饮企业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评估。

(二)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工作的,向属地民政局申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三)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站点申报程序。社区自建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助餐在依法进行注册或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统一由所在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助餐服务点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且保持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助餐服务点可推广营养保健套餐。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助餐点应当主动承担老年人身份认证工作,并通过信息化媒介实时采集服务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助餐服务站点名册清单、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1.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务的,需先在助餐点通过统一信息采集设备登记注册为会员,办理民政助餐卡一卡通。助餐点运营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老年人在注册成为会员后,可通过刷脸或刷卡方式享受助餐补贴。

第四章 服务补贴

第十三条 享受助餐配餐补贴对象为:具有景德镇市户籍的居家老年人。

第十四条 符合助餐配餐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助餐点消费满6元可享受助餐补贴,助餐补贴适用于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只补贴1次。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7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餐补助3元;年满90周岁老年人每人餐补助5;年满60周岁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餐补助4(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第一次享受助餐补贴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助餐点进行身份信息确认)

第十五条 对达到助餐点基本要求、经过验收的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00元(含刷脸信息记录设备),其中,验收通过后立即补贴5000元;运营满1年后,再补贴5000元。

第十六条 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以景德镇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市养老服务中心每季度审核助餐点提出的服务补贴申请,核实后由市民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给助餐点。助餐配餐服务补贴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下季度首月上旬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老年人助餐配餐补贴资金从市财政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及城市助餐点用餐补贴资金和省级助餐补助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扩大辖区内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需要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助餐点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汇总后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二十条 助餐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 改,或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点资格,服务未满2年的,应收回建设补助资金。

(一)擅自关停;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联合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享受助餐老年人信用评价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反映恶劣的,列入监管“黑名单”,责令退出运营管理,对骗取助餐补贴的老年人,列入监管“黑名单”,不再享受老年人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助餐服务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5月起实施,有效期3年。《景德镇市城市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民字〔202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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