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等文件精神, 结合景德镇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是指在“景德镇市信用平台”、“景德镇市民政门户网”和“景德镇市社会 组织网”上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组织名单。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组织活动正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正常活动状态、可以申请加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指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或者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尚未移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是指在“景德镇市信用平台”“景德镇市民政门户网”和“景德镇市社会组织网”上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四条 市民政局在市级相关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助下,依照职能对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筛选、公布和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收集、公布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不宜公开的社会组织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第二章 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准入机制
第六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范围: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
(一)截至红名单评估日期,成立登记满一年(含一年)且 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评定为“年检合格”的;
(三)根据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评估等级获得3A(含 3A)以上的;
(四)社会组织成立了党组织,能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引领 作用,且党组织或党员个人获得相关表彰的;
(五)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正常名录的范围: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正常名录。
(一)截至评估日期,成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成立登记满一年,经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评定为 “年检基本合格”的;
(三)内部管理正常,能够按照章程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财务制度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范围: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社会团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12个月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的,在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检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未依法按章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十一)未依法按章按时换届或产生负责人,以及负责人 未经批准、超龄、超届;
(十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负责人、办事机构等备案事项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等);
(十三)民政部门通过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范围: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
(一)被责令整改或经管理机关约谈届满1年仍未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使用财务凭证和票据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八)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第十条 社会组织被移出红名单的情形:
移出红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第 (二)(三)(四)项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活动正常名录;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活 动异常名录;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 会组织信用黑名单。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被移出活动正常名录的情形:
移出活动正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符合本办法 第八条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被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
(一)社会组织经过整改,且经过一年的考察期,达到本办法第六条中任意一项条件的,移入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
(二) 社会组织经过整改后,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三项全部情形的,移入社会组织活动正常名录;
(三)异常名录中的社会组织,应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或在整改期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任意一项情形的,移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被移出黑名单的情形:
(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移出信用黑名单。经市民政局审查,视整改情况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条件将社会组织分别移入红名单、正常名录、异常名录;
(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不按 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将被永久载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该组织不得再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四章 公布方式及平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活动正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均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民政部门收集、整理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后,将适时在“景德镇市信用平台”、“景德镇市民政门户网”和“景德镇市社会组织网”公布。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激励:
(一)评估等级3A(含3A)以上的,可以优先获得市民政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二)优先承接民政部门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奖励和激励。
第十六条 对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可视情形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市民政局作为发包方组织的公益招投标和其他承接市民政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市民政局授权或委托事项,限制其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表彰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必要时民政部门将会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活动异常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视情形单独,或依据相关条例、办法、规定,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本制度第十七条列举的所有惩戒措施;
(二)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三)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登记或备案为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
(四)限制授予社会组织文明单位,限制授予社会组织负 责人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标兵等奖项;
(五)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法人在金融贷款、出国等受到诚信影响责任自负。
第六章 异议申请和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其他公民,认为公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景德镇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申请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民政局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经核查,如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如相关信息没有错误、遗漏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通知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维持原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后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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