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民执法字〔2020〕第01号
当事人: 景德镇市盘古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曹俊 电话: 18607983336
办公地址: 市瓷都大道都市绿洲小区666号
本机关于 2020年3月 2日对 景德镇市盘古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在未取得慈善募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私自向社会公众发起募捐。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决定:
1.给予“景德镇市盘古公益志愿服务中心”警告;
2.责令立即删除公众号推文信息,并发布申明消除影响;
3.募集的剩余资金退回捐款人或转交有资质的慈善组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2020年3月16号之前整改到位。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景德镇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德镇市民政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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