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属于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2.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属于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3.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于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4.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属于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到位的。
5.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7.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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