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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景德镇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16:1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益,确保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救助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主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孤儿等各项生活补贴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四条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比例负担社会救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孤儿以及其他依法开展的救助帮困资金进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补发手续。

第七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要严格履行有关现场签收手续。对有特殊需求的救助对象可由民政部门实行上门服务,上门发放社会救助资金且必须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签收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材料等。

第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城居民“一卡通”统一发放,同时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及金额,防止社会救助资金与其他惠民补贴混淆。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资金根据救助类别定期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推迟、拖欠和克扣。救助资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分配、拨付发放所需时间提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资金分配计划,并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账工作。

第十四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党委会通过会议指定特定人员对救助资金进行代管。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资金代管的需做好资金使用台账,每年1月10日前打印代管银行卡上年度流水记录,服务期未到打印流水记录的,需在终止服务后十日内补齐代管银行卡账户流水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健全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机制,每年对社会救助资金使、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依据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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