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要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要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要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属地管理。要做到守土有责,坚持户籍所在地管理和急难发生地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适用于江西省内户籍人口(含因疫情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导致在就业地生活困难人员)、居住在本市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外省流动人员(含因疫情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导致就业困难人员)。
三、救助类型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5.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及有责任事故赔付主体,无正当理由不予赔付的;
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7.拒绝经办机构调查、信息比对,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8.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推广“赣服通”线上申请救助渠道力度,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基本生活无着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求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五、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致困原因、遭遇困难类型的调查核实,并搜集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中小金额先行救助应当于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
3.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可不组织民主评议。
(二)审核审批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的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受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应当与调查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组织形式和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5.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6.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紧急救助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先行发放80%的救助金、后期补办手续、补发余下救助金额的方式实施应急救助,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并补发余额救助金。
(四)不符合救助条件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审核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予重复救助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六、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特别救助标准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四)特殊情况
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根据当地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市本级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可以适当补助救助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县(市、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专户。由县级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下拨一定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的直接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积极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市级财政把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情况列入临时救助资金分配因素。
(二)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应急周转资金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八、监督管理
(一)公示审核
对审核确认给予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公示审核确认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必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绩效评价
民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履职保密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对涉及的申请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信息。
(五)档案管理
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要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核的确认过程 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