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办字﹝2018﹞16号)、《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全省康养高地,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目标,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要求,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高质量发展。到2019年底,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示范作用有效发挥,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附件1),结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再评估、再整治。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行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院,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不达标内容及时整改,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要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要密切跟踪《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出台情况,认真做好标准、办法和细则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建立评价实施制度,创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三)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及时搜集汇总并运用市直11部门开展的“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成果,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提升老年人“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排查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属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养老服务“会员卡”“预付卡”和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对排查中搜集到的线索要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并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多种监管手段,运用警示约谈、责任整改、注销吊销、督促清退等措施,积极稳妥化解风险,确保排查整治后属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零报告。
(五)实施安全达标工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养老院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养老院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点开展消防安全“四推广”(推广微型消防站、智能独立感烟报警器、智慧安全用电监控装置、简易喷淋装置),推装,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从市县两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存量养老院消防设施改造提升;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养老院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养老院机构供餐标准、规范食品采购行为、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留样备存、食堂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县级福利院打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并落实护理经费,配备必要护理人员,尽快将辖区内所有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起来照料护理。对福利院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委托民办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集中收住特困失能老年人。要发挥政策优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鼓励民办养老院强化护理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比重,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刚性服务需求。
(七)提升医养结合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八)提升队伍建设能力。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市级民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1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九)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督促养老院把老年人能力评估作为收住老年人的必要程序。要根据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结合养老院实际,制定老年人评估制度,评估过程拍摄视频记录,评估结果家属签字确认;推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老年人个人档案,妥善保管老年人体检报告、能力评估、照料护理记录、健康管理资料、出入院记录等资料,确保可溯可查。要认真组织开展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发生赔案时,应引导投保的养老院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进行调查。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或支持辖区内养老院投保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加快构建养老院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养老院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理能力,切实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
(十)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未经法人登记,擅自收住老年人的“小作坊”式养老院,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督促办理法人登记,限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系统,确保养老机构整改涉及的指标及时更新,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核查结果在3日内录入系统,体现整治成效。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前)。印发景德镇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底至10月底)。一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7月30日前完成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汇总,形成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报送同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二是8月1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清除养老院重大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列出时间表、责任人,对难以整治达标的养老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三是8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推广阶段(11月底前)。11月中旬前,市、县两级完成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检查和相关专项检查,总结分析工作成效,搜集汇总一批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四、职责分工
(一)养老院 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指标、9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逐项自查整改,属于自身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自身难以整改且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的,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如实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进行督查,属于本级解决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辖区内未经许可的养老院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县级工作协调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关停非法养老院。
(三)县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辖区内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将核查情况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养老院自查自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市、省解决的问题,如实逐级上报;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消防许可前置手续问题和其他问题;组织进行检查互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养老院,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四)市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市辖区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对养老院和县级工作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逐条分析梳理,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五)各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法人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各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配合民政部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养老院食品药品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查处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县(市、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市本级彩票公益金、市县两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各县(市、区)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质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搜集、整理、推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新闻媒体或利用现代媒介,宣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级将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养老服务业民生工作综合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在综治评先考核中采取“一票否决”。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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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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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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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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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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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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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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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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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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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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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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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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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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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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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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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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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智能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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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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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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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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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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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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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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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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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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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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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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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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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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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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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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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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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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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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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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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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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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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
一星 个,二星 个,三星 个,四星 个,五星 个 |


赣公网安备 360203020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