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释妙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宗教参与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的建议
目前,关于支持宗教参与养老服务已有相关立法实践。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明确,积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并依法予以规范和管理,根据宗教界自身的特点,引导宗教界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的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重点支持宗教界在养老、托幼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团体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宗教活动与养老服务分离”监管机制,防止变相传教。
二、关于“给予相应的支持”的建议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宗教团体参与养老服务可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衷心感谢您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关注和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吸纳提案精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老年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景德镇市民政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