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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1 09:11 访问量:

为有效推动全市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统筹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形成长效机制,根据中夹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景德镇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和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综合协调、突出综合治理,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把扫黑除恶和加强民政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整体性、协同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条局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工作,重大事项由局领导

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扫黑办),负责处理局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局扫黑办主任由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局扫黑办下设基层组织建设组(综合协调组)、社会救助领域组、社会组织领域组、区划地名边界管理领域组、养老服务领域组、殡葬领域组、流浪乞讨救助领域组等8个重点专项事务组,按照业务职能指导基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四条局扫黑办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以及各设县(市、区)民政局派员担任。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

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领导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全市民政系统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行综合治理、加强监管。

(三)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督导内容主要包括机制是否建立,线索是否摸排,台帐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瞒报、涌报等情况。

(四)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建立健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预防、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局扫黑办职责:

(一)拟定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定期向局领导

小组汇报工作进展。

(二)完成市扫黑办和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相关信息报送、材料汇总、会议召集、工作联动等内外联络协调工作。

(三)配合市扫黑办下设的专项斗争基层组织建设组开展工作,加强与组织、政法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信息交流。

(四)传达落实局领导小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民政系统各专项事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七条局扫黑办下设重点专项事务组职责:

(一)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

责任务。

(二)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本领域监管,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三)组织、指导本领域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局扫黑办和同级扫黑办报送。

(四)对相关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及本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反馈。

第八条 联络员主要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或本重点专项事务组与局扫黑办的联系。

(二)了解掌握本单位或本重点专项事务组工作动态和工作

展,及时向局扫黑办报送工作月报、线索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三)向本单位或本重点专项事务组传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并协调督促落实。

(四)有关文件材料和学习资料的分发、通知,工作台帐建立,本小组专项会议的会务等。

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以下事项,局扫黑办应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阶段工作、专题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

(四)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条 以下事项,重点专项事务组应向局扫黑办请示:

(一)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局、需要提请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各地、各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局扫黑办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提出的重要工作意见建议。

(五)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应对。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重点专项事务组应向局扫黑办报告:

(一)本领域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的情部

况。

(二)本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情况、典型案例、先进经验,阶段工作、专题工作、年度总结等。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事)件处理情况。

(四)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五)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预防、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情况。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由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局扫黑办月例会组成。

第十三条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各地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

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二)分析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研究部署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工作。

(四)审议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组长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均做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可调整印发范围

第十七条局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内容,未经局领导小组或组长决定传达或公开报道的,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局扫黑办月例会由局扫黑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各重点专项事务组成员和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县(市、区)民政局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局扫黑办月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

府及市领导小组、局领导小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通报上月主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办法。

(三)研究落实局领导小组议定的重要任务。

(四)向局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章线索移送制度

第二十条  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专项斗争中,通过上级交办、平行移交、下级报送、实地调研、民政执法、群众信访、当事人举报等途径,分析研判得出的疑似涉黑涉恶的线索材料。

第二十一条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口管理。在局领导小组领导下,局扫黑办负责民政系

统案(事)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等。

(二)双向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发现线索的,在向局扫黑办报送的同时,向当地扫黑办报送。

(三)格保密。负责线索报送、办理、管理及督办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线索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重点专项事务组排查到线索后,需在三个工作日

内研判并报送局扫黑办。局扫黑办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小组和市扫黑办报告、移交。

第二十三条在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线索不按程序报送,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案(事)件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局扫黑办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重要内容,规范台帐,妥善保管各类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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