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景民字〔2025〕5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废止时间:2027-11-12 00:00:00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14544551/2025-26213

景德镇市民政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12:05 访问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昌南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景德镇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德镇市民政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20251212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津贴发放精准、及时、便民,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5号)和《景德镇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景民字〔2023〕7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景德镇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老年人群体规模,分年龄段制定具体标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财政渠道保障。

三、发放流程

(一)申请在保留线下申请办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高龄津贴“赣服通”线上办理,村(居)委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或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线下申请: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线上申请: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可通过“赣服通”,进入“高龄津贴”服务模块,按提示完成线上申请。

委托与统一申请:对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亲属或村(居)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与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及殡葬火化等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无误。

(三)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复核后,形成当月发放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系统,于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位。符合条件当月起开始发放,按月计发。

对因年龄增长需调整津贴档次的,到期自动调整,不得要求老年人重新申请。对逾期申请的,可追溯补发,追溯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四、动态管理

(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村(居)委会应主动摸排辖区内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情况,提前告知政策,协助做好申请办理工作,“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对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的,及时更新发放名单,健全高龄津贴发放台账。

(二)完善资格认证机制。建立以“线上自助认证为主、线下社会化为辅、上门服务为补充”的认证体系。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资格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对未按时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待完成认证后予以补发。

(三)严格执行退出机制。乡镇(街道)必须于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后的次月,及时将其从发放名单中移出并停止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月度数据共享与核查机制,对多发、错发的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高龄津贴发放列入国家、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将高龄津贴发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民政部门履行主管职责,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发放流程,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经办人员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推进“免申即享”。各地要加快整合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数据,时将完善的高龄津贴发放数据录入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全省老年人数据信息共享,健全发放平台数据库,逐步实现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申请渠道和认证方式,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率,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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